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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开发产品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开发产品的会计处理

 

谢德明

 

企业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允许客户选择退货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客户依照有关合同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合同中有关退货权的条款可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有可能是隐含的隐含的退货权可能来自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作出的声明或承诺也有可能是来自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客户选择退货时,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对价、抵减其对企业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欠款或者要求换取其他商品。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之前退回该商品不属于销售退回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允许客户退货的期间内随时准备接受退货的承诺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但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的金额企业应当遵循可变对价(包括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交易价格不应包含预期将会被退回的商品的对价金额。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甲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向乙房地产销售公司销售100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单套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单套成本为30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万元,增值税额为5000万元,商品房已交付给乙公司,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日之前支付房款,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商品房。交付商品房时,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已交付100套商品房的退房率约为20%;在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房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商品房会被退回。2019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房8套,退房款已经支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房交付时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商品房交付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8年10月1日交付商品房

借:应收账款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预计负债—应付退房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

  应收退货成本 6000

贷:开发产品 30000

2、2018年12月1日前收到房款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应收账款 55000

3、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房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房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3000

4、2019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房8套,退房款已经支付给乙公司。

借:开发产品 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

预计负债—应付退房款 5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4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银行存款  4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600

注:新收入准则不再将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作为日常业务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来源:谢德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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